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3/06/272.發生緣由:金管會來函針對台新銀行金融行銷業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61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台新銀行已就相關機制進行改善中。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共計新臺幣40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台新銀行已著手辦理改善並持續追蹤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