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藥師執業不限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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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14年6月2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藥師法部分條文,未來藥師工作地點,遇特殊狀況,將不再以一處為限。
現行法律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不過,民國102年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1號解釋,這項規定未就藥師於不違反立法目的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已不必要限制藥師執業自由,牴觸中華民國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工作權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遇藥癮戒治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或緊急需要等狀況,藥師經事先報准,得於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執行業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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