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昕纖維:公告本公司解除董事競業行為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1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長,莊王垂貞董事,劉秋湖董事,莊泓諺董事,莊育霖董事,莊晉嘉董事,李龍雄董事,葉偉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所有紡織相關業務行為均可。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3/06/27~106/06/26,共計三年。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1)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2)本公司新任董事為營運需要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在不損及公司權益之情況下,同意解除該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以利業務之推展。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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