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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修金保法 加重處分

中央社/ 2014.06.26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6日電)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今天表示,研議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研議如果金融機構沒有落實消費者保護,要調高罰鍰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

曾銘宗表示,現在對於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金管會是持開放的態度,未來對於外匯指定銀行(DBU)銀行也會逐步開放,但是在此之前一定要做好消費者保護。

他說,金管會研議修正金融消保法,加強金融機構對對消費者保護。

曾銘宗認為,現在銀行銷售金融商品,如果引起糾紛大部分都回歸各業別法規,最多罰1000萬元,對於金融機構來說沒有警示作用,也過於薄弱。所以金管會研議,在金融消保法內訂定專則,調高處分的金額。

他表示,美國處分相當重,甚至可以到10億元、50億元,但金管會不會調這麼高,與業者討論過後才會調整。

依據銀行法規定,可以處停止金融機構部分業務、解除經理人的職務、解除董監事的職務或者是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也考量納入金保法內,加強金融機構對消費者保護。

曾銘宗指出,之前發生銀行亂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金管會訂了一些規則,像是新商品上架,要經過董事會通過,也將納入金融消保法之中。

金管會官員則表示,金管會也正在蒐集美國、英國的資料,討論應該如何修正金融消保法。

曾銘宗則指出,7月將找業者討論,期望在下個立法院會期之內,可以修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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