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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示範區 討論到第4條散會

中央商情網/ 2014.06.26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王朝鈺台北2014年6月26日電)立法院經濟、財政與內政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討論到第4條條文,中午散會。

草案第4條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修正動議,認為示範區主管機關應由經濟部改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吳秉叡表示,示範區構想由國發會前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出,條例也由國發會草擬,且條例牽涉內政部、交通部與科技部等,許多事項需跨部會協調整合,非經濟部可承擔。

他說,國發會由經建會提升、擴大編制,應由國發會自負示範區成敗責任;修正國發會為主管機關,也能讓示範區規劃、特別法立法及後續推動得以一貫。

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民進黨籍立委李俊俋質詢經濟部長張家祝、國發會主任委員管中閔表示,示範區為什麼不由國發會主管?

張家祝答詢說,若涉及跨部會事項,由行政院協調,經濟部負責後續行政程序處理,是執行單一窗口概念;管中閔表示,示範區後續需跨部會討論,國發會將繼續參加。

民進黨籍立委陳明文質詢管中閔說,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自由」定義是什麼?台灣還不夠自由嗎?

管中閔表示,目前經濟規劃包括強化經濟多元性、創新性與全球性,自由經濟示範區銜接全球性和創新性。台灣經濟一直在自由經濟道路上,但如果還停留在1970年代自由程度,「我不認為現在能叫自由」;和鄰近國家相比,別人進步很多,台灣沒跟著進步,「我也不認為這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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