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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法引爭議 緬甸國會修正

中央廣播電台/季 平 2014.06.25 00:00
緬甸國營媒體今天(25日)報導,緬甸國會修正了引發爭議的和平集會法(Peaceful Assembly Law),將懲罰力度縮減一半。

這項法律規定緬甸人民必須先行申請、獲得核准後才能進行公開抗議,違反者將受到懲罰,包括入監服刑。

修法之後,緬甸人民想要上街抗爭,仍需申請獲准,但廢除了「當局可以不准」的條文;這暗示,只要是和平示威都將獲得批准。

同時,相關罰則減輕了一半,非法上街示威者的刑責從原先的1年、降低為6個月;示威活動若引發動亂,相關者的刑期從原先的2年、減輕至1年。

緬甸於2011年12月通過和平集會法,經常用來懲罰異議人士和土地遭侵占的受害者;人權團體不斷對這項法律發出批評。

緬甸國會雖然修法,但異議人士認為,無論修正與否,和平集會法都與憲法相牴觸,因為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的自由,民眾要上街抗議根本毋需當局批准,這項法律應該全面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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