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法律規定緬甸人民必須先行申請、獲得核准後才能進行公開抗議,違反者將受到懲罰,包括入監服刑。
修法之後,緬甸人民想要上街抗爭,仍需申請獲准,但廢除了「當局可以不准」的條文;這暗示,只要是和平示威都將獲得批准。
同時,相關罰則減輕了一半,非法上街示威者的刑責從原先的1年、降低為6個月;示威活動若引發動亂,相關者的刑期從原先的2年、減輕至1年。
緬甸於2011年12月通過和平集會法,經常用來懲罰異議人士和土地遭侵占的受害者;人權團體不斷對這項法律發出批評。
緬甸國會雖然修法,但異議人士認為,無論修正與否,和平集會法都與憲法相牴觸,因為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的自由,民眾要上街抗議根本毋需當局批准,這項法律應該全面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