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朱姓男子即將入伍,為方便接送就讀高商的乾妹到火鍋店上下班,請陳姓友人搬到高雄市仁武區與乾妹的家人同住,被害少女的母親,則因需要到台北工作,見陳忠厚老實而同意。
101年2月初凌晨,陳嫌酒後撞壞被害人臥室門鎖,涉嫌強行性侵得逞,並要她不得告訴他人,被害人因害怕再受害,而不敢返回住處睡覺,便至高雄市燕巢區乾媽家,也未告知被性侵之事。
豈料陳竟打電話向在台北工作的被害人母親告狀,被害人因遭其母責罵,始返回住處睡覺,因而二度遭玷辱。後來,被害人提及想死念頭,而且拒接其母電話,其母乃於同年3月間回高雄,被害人始說出內情。
不過,少女母親擔心家醜外揚,一直期待陳出面解決未果,直到同年8月1日遇見陳,要求他至住處立書面保證方能離開,陳因而寫下和解書,後因陳家人拒絕出面處理,始向警方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