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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縣議員重判 不影響選舉提名

中央社/ 2014.06.24 00:00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24日電)花蓮地方法院針對LED及消防設施弊案,判決花蓮縣4名縣議員及1名鄉長4年至9年不等徒刑。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主委蔡啟塔今天表示,不影響年底的提名作業。

花蓮縣國民黨籍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及民進黨籍議員施金樹4人,透過廠商遊說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安全設備等,並收受廠商新台幣100萬至200萬元賄款。花蓮地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4人分別判處4年至9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另外,卓溪鄉長蘇正清透過下屬配合廠商添購LED燈並收賄,除繳回賄款外,遭判8年6個月。

蔡啟塔表示,涉案的3名國民黨籍縣議員中,潘富民登記參選玉里鎮長,但此區黨部已開放參選;陳長明參選連任,該選區也已開放參選,陳修福擬參選,也因還在協調中,未做出最後決定,所以並沒有提名上的問題。

蔡啟塔說,蘇正清雖也登記參選第十選區縣議員,該選區也採開放參選,所以不會影響提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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