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今晚僅以書面新聞稿發布說明,去年8月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以進口米標示台灣米銷售事件,依民國102年9月18日修正發布的「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規定,計有4件產品受罰鍰處分。
農委會認為,累計4件產品受處份,已構成糧食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廢止糧商登記條件,去年12月11日廢止泉順公司的糧商登記,並註銷其糧商登記證。
農委會說明,泉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其中3次裁罰都是102年8月29日取樣,同年9月23日裁處;但第4次裁罰是最早、於102年8月19日就取樣的,卻在同年10月21日才裁處,晚於後面3次的裁罰時間9月23日,讓業者沒有改善機會,所以撤銷農委會廢止糧商登記的懲處。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雷立芬得知後表示,「此舉等於打了農委會一個巴掌,並重創消費者信心,不可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