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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條例勿淪為簽不成條例

中央社/ 2014.06.21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1日電)陸委會副主委林祖嘉表示,民間版的兩岸監督條例確實有一些窒礙難行,期望監督條例可以增加政府與民間溝通,立法院有效率的監督,勿讓監督條例淪為簽不成條例或不監督條例。

林祖嘉今天參加經貿國是會議北區分區會議分組會議中「台灣加入區域貿整合與兩岸經貿策略」,會議中他提出看法。

林祖嘉提到,行政院版的監督條例分為4個階段,包含議題形成前、議題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與協議簽署後;並且有國安審查機制,有國安疑慮就不會簽署。

但林祖嘉說,民間版的監督條例確實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包含名稱問題,對岸要採「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於要政府間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協商人員若有疏失,要有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造成談判人員緊張。

同時,立委可以參與協商,會造成行政權、立法權的混淆,若有問題到底誰要負責?

此外,具有回溯機制,以往所簽署的協議都要受到監督條例審核,恐怕相當困難;兩岸監督條例以及協商過程中的目的、策略、影響效果都要揭露,如此會讓對方了解我們談判的底線,不利兩岸談判。

林祖嘉說,希望兩岸監督條例是讓政府與民間溝通,立法院有效的監督,期望不要成為簽不成條例或者不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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