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2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 富鼎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邱景睿董事 邱錦發董事 譚之寰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民國103年股東常會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