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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駕駛動力飛行傘,在彰化縣鹿港地區天空「黑白亂飛」觸法網

大成報/ 2014.06.19 00:00
【大成報記者張立明/彰化縣報導】針對近來在彰化縣鹿港地區,經常出現違法動力飛行傘在天空「黑白亂飛」,對民眾安全造成相當大的壓力及危險性,而向警方單位舉報;鹿港警分局就相關法律責任及處置作為,提出說明。

鹿港警分局表示,依民航法規定,動力飛行傘係屬於超輕型載具,其所有人及操作人依規定應加入依法完成人民團體登記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始得在交通部民航局核准的空域從事試飛活動,彰化地區空域並不在核准範圍內,其主管機關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鹿港警分局指出,該名男子駕駛動力飛行傘在天空亂飛,觸犯以下罰則:

一、行為人駕駛超輕型載具在未經民航局核准的空域從事試飛活動,觸犯民用航空法,將依其違法行為種類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行為人駕駛未領有牌照之動力機具駕駛在道路上,行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2款「拚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將處以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同時該拚裝車輛將依規定沒入。

彰化縣警察局於4月17日接獲民眾檢舉男子天空亂飛違法行為後,即將相關檢舉資料函轉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另亦通知鹿港警分局派員加強巡邏勤務、告誡約制勿違法飛行,製作動力飛行傘人員身分、飛行照片等相關資料,函轉民航局。

5月1日交通部民航局回函認定該男子行為違反民用航空法第9章之1規定,並請求彰化縣警察局依行政程序法給予行政協助,提供相關查訪資料及協助該局完成筆錄製作,警察局均依民航局請求檢附相關資料,於5月6日函轉該局辦理。

鹿港警分局長潘錫輝呼籲民眾,勿違法從事超輕型載具飛行活動,及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免觸法及影響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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