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銀科技:本公司對天津羅昇公司執行第二次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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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天津羅昇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簡稱:天津羅昇公司)(2).法院名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2014)津高民四初字第0001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3.1本公司於102年11月7日對天津羅昇公司提起積欠貨款之債權請求(美金6,984,157.36元)民事訴訟與財產保全案,嗣於103年1月7日追加請求逾期付款損失,合計請求總金額為美金9,130,484.17元。103年6月11日經天津市高院准許,於同月18日執行第二次財產保全,已完成本公司總請求金額對該公司財產的全額假扣押。3.2有關天津羅昇公告主張本公司產品品質瑕疵及交貨延誤均非事實。本公司及產品的優良商譽舉世共睹,市佔率在全球坐二望一,非一面之詞可掩眾口。3.3天津羅昇長期以來沒有專注上銀產品經營,對客戶端不了解,以致於採購規則無法反應市場的變化。3.4雖然是代理上銀的產品,但經營者時間多花在開發其他產品的代理,以致於其代理品項由三種增加到四十六種,但是上銀產品始終超過其總營業額的一半以上,其歷年利潤也都來自上銀產品的貢獻。3.5上銀產品受到市場歡迎,在天津羅昇改賣他牌產品後,其各地區銷售主管多已離開仍在當地直接或間接持續銷售上銀產品,可以證明上銀產品品質優良受市場歡迎。4.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本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影響。此外,本公司專屬經銷商在本年度已由四家增加至八家,其中有數家營業額更已遠超過天津羅昇。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