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決議解除公司法第二0九條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職稱 姓名  代表法人       擔任其他同業之職務及主要營業項目董事 李彬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第一、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器材銷售)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器材銷售)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一、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器材銷售)董事 蔣光瑞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第一、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器材銷售)董事 鄭智衡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暨營銷長    (第一、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器材銷售)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器材銷售)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電信器材零售)董事 鄧愛櫻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第一、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器材銷售)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19日股東常會同意解除上述董事之競業禁止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AI革命進行式
AI革命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