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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明光電: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9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6/19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達研(上海)光電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80849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00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需要(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達明電子(常熟)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80849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500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需要(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Quanta Storage Asia LT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042451(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000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業務往來需要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3.18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6.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本公司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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