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透過持有100%股份的關係企業間接持有Kraton 50%的股份。而Kraton與李長榮公司結合後在苯乙烯熱塑性彈性體(SBC)市占率總和超過1/3;且民國102年度李長榮公司於我國異丙醇產品市占率超過1/4。
公平會指出,此案的效應主要影響是SBC市場,屬水平結合型態。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於國內SBC市占率總和排名第1名,將成為SBC最大業者。
公平會說,國內SBC市場還有3家從事SBC製造及銷售業務,且下游業者的需求也可從國外事業進口,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仍需面對市場競爭壓力。
且未有特殊法令限制、產品製造也無取得特殊專利授權的必要,又我國對於SBC的進口並無關稅或非關稅的貿易障礙,潛在競爭者可自行製造或進口國外業者的產品,參與國內SBC市場競爭尚無明顯障礙。
公平會認為,該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所以不禁止李長榮與Kraton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