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代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公告受金管會裁罰案之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6/172.違規情形:台灣新光銀行辦理金融行銷(簡稱TMU)業務有缺失,未妥適建立或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致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之規定。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糾正並罰鍰新臺幣400萬元。4.預計改善措施: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已就相關控管機制進行修改,持續進行加強管理。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