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任職補習班的李男與當時未成年的少女,於民國99年6月間交往。在補習班上課的女學生考完基測後,李男與少女一夥人前往遊樂園玩耍。
少女的父親去年8月獲知女兒遭性侵,報警偵辦。檢警調查,李男在遊樂場疑帶少女在廁所性交,一度中斷停止,李男轉而要求少女口交。
檢警調查,李男不久又以贈送少女生日禮物為由,約少女見面,並支開同行少女友人,載少女回到租處,共浴、發生性行為。
李男坦承與少女是男女朋友,已經分手,且否認帶少女到廁所口交,在租處只是純聊天。
基隆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法院審結,判決李男兩次性侵害,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