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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本行一○三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核准上櫃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7 00:00
依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5月1日金管銀控字第10300110120號函。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6月13日證櫃債字第10300146931號函。三、證券交易法第34條。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3條。公告事項:一、發行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櫃檯買賣開始日: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三、債券順位: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含本金及利息﹚,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 權,次於(一)本行所有存款人、(二)其他一般債權人及(三)列入本行第二類資本之次順位 債券持有人;若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之清償 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本金融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四、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00億元整,按發行條件不同分為A券與B券共二 券,A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100億元,B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100億元。五、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六、發行期間:民國103年6月18日發行,無到期日。七、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八、票面利率:本債券A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3.70%,B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4.00%。九、金融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形式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十、本息償還期限及方法: (一)計付息方式:1.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於每年7月1日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付 息乙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2.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延遲利息。3.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 (二)提前贖回或市場買回:本行得於本債券各券發行屆滿(一)A券:10年後;(二)B券:12年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前提下,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本債券。1. 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仍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2.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本行若欲行使提前贖回權,將於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如與主管機關核准條件不同,則依主管機關核准條件為準。 (三)利息支付條件: 1.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因前事由 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2.倘屆付息日時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本債券會遞延償還本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下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十一、有關該金融債券其餘發行條件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暨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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