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17日表示,今年年初,一名家住高雄的陳姓男子因為包皮割除前往高醫就診,他主動向醫師表明自己是男同志,醫師卻要求他必須接受愛滋病毒篩檢,否則不願意幫他進行手術,陳姓男子雖然簽下同意書,但因不滿歧視而轉往其他醫院治療;之後,陳姓男子再度因為腎結石赴高醫就診,院方竟未經他的同意就進行愛滋篩檢。
陳姓男子對此相當憤怒,因而向高雄市衛生局申訴。高雄市衛生局在調查後,認為高醫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才可以篩檢愛滋病毒,因此裁罰新台幣3萬元,成為台灣首起未經同意檢驗愛滋而遭到判罰的案例。
陳姓男子認為,因為院方歧視他的同志身分,才會有這種糾紛;院方則強調是因為資訊系統設定問題才造成錯誤,跟同志身分無關。
陳姓男子經過2個月的思考,決定委由民間團體公開此事,希望類似的人權侵害不再發生。愛滋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說,過去協會經常接到投訴,有民眾就醫後被醫院偷驗愛滋,而且是在幾年之後就診才發現。她說:『(原音)很多人其實是在事件的當時其實都不知道,可能是下次,3年、5年之後才知道,他要請領保險費才去調舊資料,才發現他被檢驗過,很多類似的狀況。』
對此,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醫事人員認為病人有必要進行愛滋篩檢時,必須徵求當事人的同意,說明篩檢的目的,而且一定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