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97年間,被告張隆欽和張春蘭原為台酒公司艋舺營業所主任及代理主任,華鑫公司以偽造的國泰世華銀行定存單6000萬元做為擔保,向台酒購買價值5654萬餘元菸酒;2人未依公司規定,親自陪同華鑫人員到銀行確認定存單真偽,就讓華鑫搬走5654萬餘元菸酒。
事後,外界質疑台酒內神通外鬼,監察院也曾糾正台酒管理疏失,台酒對2人提起民、刑事訴訟。2人喊冤,指台酒內規將確認履約擔保責任交由第一線營業單位負責,但制度設計不當、又宣導不足,連他們身為主管都不知道相關規定;本案包括他們在內,共有27位員工被懲處,他們只應各負27分之1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