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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晶決心槓上主管機關!遞件提行政訴願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張旭宏 台北 2014.06.16 00:00
F-中晶(4753-TW)決心「槓上」主管機關!今(16)日正式遞件向金管會提出行政訴願。中晶今發表聲明指出,公司啟動IPO至今耗時3年,如今政策急轉彎,加上台灣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經濟實質認定」政策,因此造成公司經濟營運損失,必需由證期局承擔。

F-中晶指出,臺灣過去開放海外企業回台IPO近5年以來,交易所以及櫃買中心曾無數次到大陸地區參訪過申請掛牌公司,並在大陸地區宣達臺灣資本市場國際化的遠景,鼓勵優質企業到臺灣上市櫃,在過去這段時間,無數場次的論壇與演講,交易所以及櫃買中心何時曾提過目前設定的國籍標準以及所謂來臺掛牌的意旨。

F-中晶進一步指出,公司啟動IPO至今耗時3年,完全遵循臺灣證交法暨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應遵循的法令規定,由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進行各項應遵循事項之輔導,在此期間,投入極高資源及成本,乃至於取得櫃買中心上櫃核准函,證明公司已俱備了公開發行的資格及條件,而為一準上櫃公司,而在本公司補辦公開發行程式的「申報生效」期間,受到主管機關以所謂「不符合上櫃意旨」退回案件,毫無任何預告及緩衝期間,完全違反「依法行政」的行

政體制。

F-中晶強調,如果臺灣的主管機關審核上市櫃公司的標準為「國籍」,而非產業前景、企業經營績效與財務透明度等,那麼國籍「實質認定」的法律規定為何?截至目前,主管機關的所謂的經濟實質認定、陸資態樣審查標準也未有明確的規範出臺。企業依法令規定申請上市櫃,最後階段卻以人為主觀的國籍「實質認定」撤銷前面已經通過櫃買中心董事會的決議,「未依法行政」造成企業的損失,是仲介機構的責任,還是主管機關的失職?因此要求證期局承擔經濟營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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