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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罵顧客 判速食店連帶賠償

中央社/ 2014.06.1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速食店男員工不滿2名顧客要求退費還拍桌,怒罵三字經。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男員工與速食店連帶賠償2名顧客各4萬元。

21歲簡姓男員工在桃園中壢的一家速食店工作,案發後,已離職;刑事部分,簡男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新台幣5000元確定在案。

判決指出,2名男顧客在民國101年4月間晚間到速食店點餐,因櫃台服務生對餐點項目一下子說有、一下子說沒有,其中1名顧客氣得拍桌,接著要求退費、退餐點,不買了。

當時擔任外送員的簡姓男員工被顧客拍桌動作激怒,反嗆2名男顧客三字經,雙方相互叫囂,差點就爆發肢體衝突。男顧客後來報警。

2名顧客控告簡男及速食店應連帶賠償他們每人各10萬元及登報道歉。一審法院判簡男及速食店應連帶賠償每人各3萬元。全案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

法院審理期間,簡男表示,案發後有向對方道歉,有誠意和解,但對方並未出席調解;速食店則說,簡男任職約3個月,當天擔任外送員,是因聽見顧客與櫃台人員爭執才前往查看,因血氣方剛才口出穢言,是個人行為,與其在公司的職務無涉。

法官認定,本件點餐發生爭執起因為店家櫃台員有疏失情形在先,2名顧客要求退費並拍桌行為,店家應理性對待,簡男外送員身分,到店消費顧客難以分辯,速食店負有連帶責任。

法官審酌速食店為實收資本額逾27億元,2名顧客以及簡男目前從事工地監工,年收僅10萬元等情形,判簡男與店家連帶賠償2名顧客各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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