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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

大成報/ 2014.06.13 00:00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行政院會6/1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賦予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學的較大彈性,明確定位受託學校的屬性以釐清其相關權利義務,進而提供家長多元的教育選擇,使學生獲得具特色的教學內容及多元學習機會,因此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明定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之目的及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明定委託私人辦理、受託人及受託學校之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並揭櫫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追求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多元性、創新性等多項原則。(草案第4條)

三、 明定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其行政組織等特定事項得排除特 定法律條文之適用。(草案第5條)

四、 明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及核定程序, 詳列申請者應提出之經營計畫內容;明列主管機關核定後,有關簽訂契約之重要事項,以及簽約後之申請者應辦理事項與違反應辦理事項之法律果。(草案第6條至第10條)

五、 明定原學校教職員工隨同或不隨同移轉於受託學校之權利保 護機制,並規範受託學校校長及教師之聘任,得依校務發展 及辦學特色需要為之,且明列其聘用原則。另明定受託學校 與公立學校間之教師交流制度,以及學校受託後新進職員之 屬性及其適用法規。(草案第11條至第17條)

六、 明定受託學校得依其個別需求,自訂行政組織、員額編制表 及教師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由主管機關核定。惟為 維持教學品質,明定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相關規定;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草案第18條及第21條)

七、 明定受託學校之招生區域、調整程序及招生原則,並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學區學生不願就讀受託學校者之協助轉學、轉入學校之輔導義務及補助交通費等措施。(草案第20條)

八、 明定主管機關應對受託學校進行評鑑,以瞭解其辦學績效。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並賦予優先續約權,以延續其辦學理念。評鑑未達標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者,應按其情狀,處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九、 明定續約、接管、契約終止及期滿之法定原因及處理程序;並明列主管機關應協助學生轉學與輔導教職員工遷調、介聘之義務,同時規範受託人於終止契約時之安置義務。(草案第24條至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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