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指控,他和李姓丈夫已結婚10多年並育有1女,前年9月某晚,丈夫在出國前一晚,開著她的轎車去找蔡姓女部屬,兩人還在車內搞車震,李男直到凌晨1時多才回家。
當天上午,她幫丈夫洗內褲時,聞到精液等濃濃的腥味,她馬上查看車上行車紀錄器錄音,結果錄到車內男女不斷發出呻吟、喘息聲,以及汽車坐墊規律的摩擦聲。
王女說,其中還有蔡女說「我的褲子呢」、「腰好痠」等曖昧對話。她質疑「這不是通姦,什麼才是通姦?」而且丈夫事後也承認兩人是「合意性交」,憤而控告兩人涉通姦等罪。
李男、蔡女承認當晚在車上共處,但否認通姦。李男辯稱,兩人是進行「業務交接」,還表示錄音中聽到蔡女說「我的褲子呢」,應是「我的簿子呢」才對。
台北地院認為,李男的內褲沒有驗出蔡女的體液,兩人通姦罪證不足,均判決無罪;王女不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指兩人有呻吟、喘息聲、曖昧對話,且李男事後也向妻子表示兩人是合意性交,另認為「業務交接」不符常情,因此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