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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榮:股東會決議同意解除本公司於股東會新選任董事、監察人或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2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吳賢明 董事: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方武男 董事: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蔡蓮芳 董事: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林明祥 董事: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劉秀美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公司及擔任 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票決結果:本案表決時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363,866,360權贊成336,039,410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577,673權)占表決權總數92.35%,反對25,901,508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5,901,508權)棄權1,925,44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576,727權)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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