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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批衛福部干擾民間檢驗權

中央商情網/ 2014.06.12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4年6月12日電)消基會質疑衛生福利部透過修改食管法施行細則,要求民間檢驗業者公布食品衛生檢驗結果應同時公布多項資訊,是干擾檢驗權。

消基會今天召開「自己管不好、還要別人管不了?!」記者會,對衛福部相關規定的修正,提出以上質疑。

消基會指出,早在2008年,當時的衛生署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草案,其中第47條規定「民間單位發布之食品衛生檢驗資訊,非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實驗室所為之檢驗結果,不得為之」。

消基會當時就曾召開記者會抨擊這是「消基會條款」。

消基會指出,衛福部之後透過修改施行細則,繼續干擾民間檢驗權;在今年5月21日,食藥署在官方網站貼出食管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二次預告。消基會再一次表達不能接受的立場。

消基會強調,其中有關規定應公布的項目為,檢驗方法:包含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等資訊;檢驗單位:包含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等資訊;以及結果判讀依據,包含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判定標準之出處或學理依據。

消基會提出質疑表示,上述規定,「衛福部或其他政府部門,自行檢驗或委託其他實驗室檢驗食品,可否完全比照相等的規格辦理,是否也會悉數對外界公開,以及究竟是哪些單位發布過所謂錯誤的檢驗訊息。」

消基會表示,若該施行細則生效後,造成各民間實驗室承接食品類的委託案態度趨於保守,或擔心與主管機關關係緊張,是否形成怯於發布食品檢驗報告,對食安監督恐不利。

消基會同時指出,今年修法,新增食管法第7條第3、4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相關行政規範卻用業者的類別,例如水產品、肉類加工、乳品加工食品業等,而非採規模來定義必須送驗成品的業者,恐怕大廠會成漏網之魚,輕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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