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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特:公告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決議許可董事從事競業行為及大陸地區事業之經營行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2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李成家/董事(2)李伊俐/董事(3)賴育儒/董事(4)陳寬墀/董事(5)陳文華/董事(6)吳力人/董事(7)鄭建新/董事(8)吳德朗/董事(9)蔡敬鐘/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營業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1)李成家/董事(2)李伊俐/董事(3)賴育儒/董事(4)陳文華/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李成家:擔任美吾髮化妝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2)李伊俐:擔任美吾髮化妝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3)賴育儒:擔任美吾髮化妝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4)陳文華:擔任美吾髮化妝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虹橋路777號902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化妝品的研發、生產(限分支機構)、化妝品及原料的批發、佣金代理(拍賣除外)、委託加工,上述產品的進出口及提供相關的配套業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此情事。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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