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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半賣半送 是潛規則

自由時報/ 2014.06.12 00:00
記者林慶川/特稿

檢廉偵辦八德合宜住宅弊案,意外查出有建商低價賣屋給葉世文,近日傳喚兩建商,要求說明賣屋過程。不少業者聞訊均稱,不管是送錢或低價賣屋,均是公共工程界的「潛規則」,外界雖認為不足為奇,但若檢方認定這些「半賣半送」的方式屬於不正利益,且有對價關係,依新修正的貪污治罪條例,大老闆們恐涉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重可判刑三年。

以往,常發生「收賄有罪,但行賄者沒事」的怪現象,法務部推動修法,立法院於一百年六月間,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業者恐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所謂「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而「違背職務之行為」,則是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

舉例來說,若業者承包公共工程、也符合驗收標準,但為了能快速通過驗收,送紅包等不正利益給公務員,此時,業者便涉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檢方偵辦葉世文涉貪案,若興富發、甲山林兩建商低價賣屋給葉,是企求相關的工程案,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順利動工或快速驗收,且有對價關係,建商即可能觸法。興富發公司董事長鄭欽天日前雖以證人身分應訊,但仍謹慎由律師陪同前來,就是怕稍一不慎就吃上官司。

不過,不管是「違背職務行賄罪」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都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若是公務員強行索賄,被害人因害怕公務員的權勢才勉予交付,不會構成行賄罪。而行賄當事人若已觸法,也不用擔心,只要自首、或是在偵審中自白,都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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