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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陽建設: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1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麥修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傳陽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欣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實陽建設代表人新東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昇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元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鼎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興陽投資代表人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東陽房屋仲介代表人Masque Enterprises Limited (B.V.I.),董事GREAT HARBOR LIMITED (SAMOA),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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