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本案例創下中華民國自國外引渡罪犯回國首例,也代表承認中華民國司法的主權性。
林克穎落跑後不僅逍遙法外,還跨海嗆聲指責台灣審判不公,甚至開條件才願回台受審。由於中華民國、英國未簽署司法互助協定,加上「本國人不引渡」原則,為緝捕林克穎歸案,法務部與外交部合作積極對外研商。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在去年9月訪歐後與英國檢方對引渡達成共識,由法務部與英國在同年10月16日異地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英國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至今約8個月,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請求。
法務部表示,這是中華民國首度和非邦交國家簽署引渡個案協定,國際及兩岸司司長陳文琪今天表示,這也是台灣從國外引渡通緝犯回國首例。
英國愛丁堡法院從1月開始審理本案,歷經17次開庭,林克穎出招搬出兩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台灣審理程序有瑕疵、監獄狀況堪虞及返台服刑有生命安全威脅等理由,但法官不採信。
愛丁堡地方法院判決後,本案須交由蘇格蘭內閣進行行政審查,若經同意,林克穎仍可在14天內提起上訴,由蘇格蘭高等法院進行審理。未來如果全案三審定讞,林克穎須被引渡到台灣,在愛丁堡羈押期間可折抵在台灣服刑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