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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盈科:公告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1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6/11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64,651,374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06/12~103/08/11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4.35~31.05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96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每股於14.35~31.05元(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買回庫藏股3,500,000股轉讓予員工。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一、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二、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三、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四、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五、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與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六、轉讓之程式: (一)、本公司綜合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與發展潛力等條件,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授權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符合本辦法所規定受讓人資格之員工認購。(三)、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依法應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七、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含手續費並計算至元以下二位無條件捨去)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計算至元以下二位無條件捨去)。 八、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二)、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辦理稅捐、申報等手續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一○三年六月十一日第四第屆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5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9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1.2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 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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