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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上開發: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1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法人董事─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永義 先生。(2)法人董事─聯捷建設有限公司。(3)法人董事─聯捷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淑綿 女士。(4)法人董事─聯捷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志明 先生。(5)法人董事─聯捷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馮俊超 先生。(6)董事─陸炤文 先生。(7)董事─張晉誠 先生。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解除 蘇永義 董事擔任聯捷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競業禁止。(2)解除 楊淑綿 董事擔任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競業禁止。(3)解除 法人董事─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得經營與本公司相同營業項目之競業禁止。(4)解除 李志明 董事擔任李志明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之競業禁止。(5)解除 馮俊超 董事擔任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理之競業禁止。(6)解除 陸炤文 董事擔任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承泰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友聯休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7)解除 張晉誠 董事擔任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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