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本案大事記:
--民國99年3月25日,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肇事後逃逸。
--101年7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依酒駕、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判處林克穎4年徒刑,須入監服刑。
--101年8月14日,林克穎在發監前夕,由女友董玉琪協助化妝,冒用友人大衛(Christopher David Churcher)的護照潛逃出境,逃回英國。
--102年1月29日,台北地檢署對林克穎發布通緝。
--102年2月26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應賠償新台幣755萬元給黃俊德父母。林克穎未上訴,全案確定。
--102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與英國簽訂「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蘇格蘭警方翌日逮捕林克穎。
--102年10月28日,法務部正式向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請求引渡。
--103年2月13日,駐英代表處代表黃俊德父親黃國安,向英國高等法院對林克穎提起民事訴訟。
--103年5月23日,英國高等法院判決林克穎須賠償受害人家屬908萬元。
--103年6月11日,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必須備引渡到台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