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3日總統公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即將於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面對20年來最大幅度翻修的職安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嫻熟勞動法的資深講師 黃竑鈞提出呼籲,職安法將適用於各業,有關各事業的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考量到不同事業規模、工作性質及其風險等級等特殊因素,對於適用職安法的事業,均須及早落實工作場所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辨識、評估及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必要控制措施,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以強化全員勞安意識。
黃竑鈞指出,職安法總條文計55條,修正重點含括六大面向,其重大變革之一,係屬將現行勞安法第5條第2項規定,為防止通道、地板、階梯及未採取充足之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預防須以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護;有鑑於現行第2項「安全設備妥為規劃」之要求不足,爰調整修正移列為本法第6條第1項「設備及措施」第13款至第14款。違反本項規定,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公布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黃竑鈞比較分析現制勞安法與新制職安法兩者之主要差異,詳如下表所示:
項目 | 現行勞安法令 | 職安法新增內容 | 兩者主要差異 |
適用範圍 | 指定行業 | 擴大至各業 | 以一體適用為原則 |
保障人數 | 670萬人 | 1,067萬人 | 擴大適用人數 |
保障對象 | 受僱勞工 | 從事工作者 | 及於所有工作者 |
用詞定義 | 4項 | 5項 | 增加工作者之定義 |
職災定義 | 就業場所 | 勞動場所 | 不限定僱傭之關係 |
災害媒介 | 現有媒介 | 增列機械 | 增列災害媒介 |
責任範圍 | 雇主支配管理 | 合理可行範圍 | 採取預防設備措施 |
本質安全 | 使用或工程施工階段 | 設計製造輸入施工規劃階段 | 實施風險評估事前消除危害 |
安衛設施 | 安全衛生設備 | 安衛設備及措施 | 擴大安衛設施範圍 |
危害預防 | 現行11項 | 增至14項 | 增加物體飛落等項 |
健康定義 | 保護勞工健康 | 保護勞工身心健康 | 彰顯保護身心健康 |
職業疾病 | 散見附屬法規 | 明定職業疾病預防 | 採取必要措施責任 |
安全管理 | 採取末端管理 | 機械設備及化學品 | 源頭輸入供應管理 |
立即危險 | 雇主下令退避 | 勞工有主動退避權 | 雇主不得不利處分 |
健康檢查 | 體格定期檢查 | 特殊對象項目檢查 | 醫護比提高至50人 |
安衛管理 | 自動檢查計畫 | 職安全生管理計畫 | 強化事業安衛管理 |
職災責任 | 職業災害補償 | 職業災害連帶賠償 | 增列事業侵權賠償 |
協議組織 | 擔任指揮協調 | 擔任指揮監督協調 | 相關事項增列監督 |
少年保護 | 童工不得從事 | 未滿18歲不得從事 | 擴大保障少年對象 |
女性保護 | 刪除女工限制 | 增妊娠分娩未滿1年 | 妊娠分娩哺乳保護 |
安衛諮詢 | 政府學者專家 | 勞資政學及職災勞團 | 以補職災受害經驗 |
職災通報 | 死亡三人罹災 | 一人罹災住院治療 | 24小時減為8小時 |
勞工申訴 | 發現單位違法 | 罹病及身體精神受害 | 增列疑似罹病申訴 |
罰則提高 | 限改3-15萬元 | 第一次逕罰3-30萬元 | 提高額度公佈名單 |
為因應職安法新制即將於7月3日上路,黃竑鈞提出下列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安制度之積極作為,謹供各業參採,各業可依不同事業規模、工作性質及其風險等級等特殊因素規劃實施,以完備管理措施:
一、規劃企業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理念 二、擬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與制度 三、全面推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四、積極建立全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意識」 五、成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委員會 六、設置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七、擬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進度表及執行成果報告 八、訂定年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進度表及成效評估 九、依據法令規定訂定適合需要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十、擬定承攬商工作安全危害告知、定期召開協議組織、巡視、聯繫、 安全衛生管理及職災預防計畫 十一、建立危害通識制度及危害物質安全資料表 十二、擬定年度自動檢查計畫、實施流程及定期檢查 十三、訂定健康管理及年度健康檢查計畫 十四、辦理健康促進及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五、職業災害調查及善後處理流程 十六、職業災害統計按月填報 十七、擬定緊急應變及災情應變模擬演練計畫 十八、推動安衛活動提高員工對安衛工作的興趣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及職安 工作者,應配合「職安法」六大面向修正要點,針對「職安法暨其施行細則」條文逐條內涵進行解析,方能熟悉修法後之主要差異,及早預為因應,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的防災作為,將「職安法」應行辦理事項落實在日常執行的管理作業上,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預防職業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