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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定義以3戶為限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合計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曹逸雯 台北 2014.06.10 00:00
財政部9日預告自住房屋的定義,每人以3戶為限,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合併計算,且要符合無出租,以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才可以適用1.2%的自住房屋稅率。

為抑制囤房,財政部提出修改房屋稅條例,增加非自住房屋持有的稅負,這項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經在6月4日由總統公布生效,將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現行的1.2-2%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另外,住家用房屋如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也適用自住房屋1.2的稅率。

由於修正條文明定,包括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的認定標準,都授權財政部訂定,財政部因而在9日預告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並依行政程序法上網公告,如無異議,預計預告7日後,可望在16日實施。

財政部表示,考量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供父母、子女等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原則上認定屬自住使用房屋,但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明定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因而在認定標準中明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至於公益出租人的認定標準,則是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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