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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土地案求償 吳乃仁判免賠

中央社/ 2014.06.0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9日電)前民進黨秘書長吳乃仁涉台糖案,台糖提告求償,台中地院以時效消滅判吳免賠,春龍公司及總經理潘忠豪賠新台幣5000多萬元。

前民主進步黨秘書長吳乃仁被控在台糖董事長任內,涉嫌因前立委洪奇昌關切,而把台糖32筆土地賤賣給曾贊助洪奇昌的春龍公司,致台糖損失高達數億元。

台糖土地再審案,台中高分院依背信等罪,判處吳乃仁徒刑9月、洪奇昌無罪、潘忠豪徒刑8月,全案定讞。吳乃仁在今年5月底至宜蘭監獄服刑。

台糖提出民事求償,要求吳乃仁、洪奇昌、潘忠豪等人連帶賠償台糖損失4億938萬元,台中地院今天宣判。

法官以洪奇昌向吳乃仁關說,讓售土地給春龍公司,但無法證明洪奇昌有共謀;而吳乃仁、潘忠豪有共謀行為,台糖公司對吳乃仁等人部分,可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2年期間內提出求償。

法官認定,台糖公司在95年間即知台糖土地案受損,侵權行為損害請求權時效應該自95年起算,但台糖公司在99年才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已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而判處吳乃仁等人免賠。

至於春龍公司及潘忠豪部分,依民法28條及公司法23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法官認定,應連帶賠償台糖損失。

法官並根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認定台糖在土地案中損失5767萬元,判決春龍公司及潘忠豪連帶賠償台糖576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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