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查,張男2004年與陳女結婚,育有2子分別是10歲和8歲,雙方並約定次子給陳女娘家傳宗接代,2007年12月陳女回越南產下次子,但未返台辦理出生登記,隔年8月她回越南探望次子,張男卻蓄意拖延替母子辦理來台居留證,2009年並控告妻子未履行同居義務,去年再以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與爭取長子監護權。
5年多來,與次子滯留越南且無法返台一家團聚的陳女,以答辯狀隔海辯稱,在台期間曾撞見張男跟女同事上床,在越南多次打電話催促張男申辦居留證,且因想念大兒子,請他寄大兒子的相片給她,張男卻都置之不理,表示沒有時間去移民署辦理、有些文件看不懂。
法官認為,陳女一直想回台灣與丈夫、長子團聚,可見並無遺棄之意,兩地分居5年多主因張男遲未辦理陳女的居留證,遂駁回張男離婚和監護權請求。
移民署官員表示,陳女當年應是持工作簽證來台,與張男相戀、結婚生子,因身分已變配偶,回越南後,若要再返回台灣,依法必須改辦依親簽證,由丈夫在台灣替她申辦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