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03年1月1日死亡,遺有銀行存款40萬元及多筆不動產,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00萬元,繳納期限到103年4月20日,但是王先生手邊沒有足夠現金,於是向國稅局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40萬繳納,另50萬元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抵繳,但還是不夠10萬元的部分,又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需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分18期繳納、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或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