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雙方曾經短暫交往過,後來因故分手,男方多次要求復合不成而前往新北地檢署控告女方在飛機上盜刷男方信用卡,且男方主張為與女方交往,女方騙他買了名貴包包,還借錢新台幣數十萬元,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檢方表示,後來女方發現男方寄信到航空公司抹黑她,指她「騙取男方提供信用卡在機上盜刷,換取乘客購買現金,以詐術騙取航空公司員工折扣,以賺取差價」等語。女方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控告男方加重誹謗。
檢方偵辦期間,男方表示,他是請律師寄存證信函給航空公司,因為女方拿他的航空公司聯名卡,利用在機上值勤時,購買機上乘客的免稅商品,收取乘客現金,再刷男方的卡片,聯名卡可以有9折,她可以賺中間10%,事後女方沒把刷卡費用給他,所以才向航空公司舉發。
檢方調查發現,盜刷部分,新北地檢署已經處分不起訴,男方所指並非可採,而這封存證信函寄發對象僅是航空公司及董事長,難認有散布於眾的犯意,也不符加重誹謗構罪要件,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