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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申請 內政部本依法行政原則審理並尊重團體自治

大成報/ 2014.06.06 00:00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近日媒體報導民眾向內政部申請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公民組合」,被要求修正社團名稱,內政部身為社會團體之主管機關,依法對於社會團體申請案件應進行審理,並針對名稱建議修正,但基於人民團體自主原則,倘若團體未參採仍將予以尊重。「公民組合」對於內政部回函要求「公民組合」社團名稱應冠上「中華民國」或「台灣」等所屬行政區域,後面加上「會」或「社」等適當文字有所疑義,內政部表示,兩次回函主要為該會章程所訂的宗旨與任務較抽象不具體及理事、監事名額未設定額等原因,而建請冠以所屬行政區域,是為區隔主管機關及組織區域,屬建議性質。

內政部強調,兩次回函理由主要是該會章程所訂的宗旨與任務較為抽象不明(該會任務僅載「組織公民,建構台灣新民主」),因此請該會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具體說明可行、且能達成宗旨的任務內容,並以條列方式分述,以便於了解團體名稱及宗旨與任務的關連性,及依規定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內政部另表示,第一次回函尚包括該會章程中理事、監事名額未設定額(其理事訂為7至19人),以及發起人部分身分證影本無法清楚辨識,均已依規定請該會補正完成,這是對所有的社團申請都會有的要求。至於內政部回函建議該會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如「中華民國」或「台灣」),是為了辨明主管機關,才能與地區團體有所區隔。而建議該會名稱「組合」應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等適當名稱,是為凸顯該會與公益的關聯性,均是基於行政上善意的指導與建議性質,例如「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與「彰化縣」養雞協會,從名稱就能清楚辨識主管機關。迄今內政部主管的1萬2,782個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即有約146個團體並未冠上國名與行政區域,故若團體堅持使用「組合」名稱,基於人民團體自主原則,內政部仍將予以尊重。

內政部亦表示,團體章程草案的宗旨任務將依法輔導其補件,並將該會申請資料依程序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依規定原則准予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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