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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竊電 要負刑責、補繳及罰款

台灣好新聞/ 2014.06.06 00:00
記者范姜豪/臺中報導

臺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會同臺灣電力公司稽查課等單位,於日前查獲竊電嫌疑人許姓男子,嫌疑人坦承因所管理之某五路財神宮廟電表故障,經由朋友轉介之水電工修繕,誤信可合法改裝電表,達減少用電度數,實則進行竊電之行,經警方偵訊後依違反電業法、竊盜等罪嫌,移送偵辦。

圖說:臺中市某五路財神宮廟管理員涉竊電,被警方依違反電業法、竊盜等罪嫌,移送偵辦。

本案嫌疑人許姓男子,平日以管理五路財神宮廟為業,日前因宮廟電表故障,經由朋友轉介之水電工修繕,誤信改裝電表能達減少用電度數及電費,而將臺灣電力公司所有之電表封印鎖撬開加工為活動式,並將電前開關箱CT以短路片使其短路及彎曲齒輪等手法,致使電表計量器失準,以竊取電能及電費中之差價。

經臺灣電力公司統計追償竊取度數總計23174度,追償電費總計達新臺幣10萬9仟329元,另將面臨竊盜罪刑責,惹來牢獄之災。

市刑大指出,?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有這條文的規定,所偷竊的雖只是電的能量,也可以與偷竊動產一樣,用竊盜罪來法辦。

另外,電業法有關竊電的處罰,規定在條文第106條中,共列有6種竊電罪的態樣,其中與電力公司有關的,可以據以處罰的應是第2款的「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以及第3款的「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因為電力公司指出:不肖業者在替用電戶裝設省電器的時候,是針對電表動手腳,再對用戶說是省電器發揮功用。

其實這種行為正與第3款的「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的規定相當。電度表是電力公司在用戶用電處所裝置計量使用電能多少用以計費的工具,如以不正當手法使其發生不正確的結果,自屬竊電行為。

另外依同法第72條規定,供電者可以向竊電用戶追償依裝置之用電設備,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電費。不繳的話,依第72條規定是可以停止供電。

竊取電能,也是竊盜動產,所以,竊電也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電固可以減少計電的度數,以達到減少電費的支出,但法院判刑也會斟酌竊電的多少,換句話說,竊電多的可能判刑較重,竊電少的可能判刑較輕,不過,無論如何,縱使判刑在6個月以下,得以每日新臺幣1千元易科罰金的結果,每個月易科罰金3萬元,判6個月的話,易科罰金的金額更超過18萬元,遠遠超過減少的電費。

更何況,臺電可以請求補繳電費及罰款,則竊電者,要負刑責、補繳及罰款的三重責任,絕對不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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