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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公司及董事長不起訴處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06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長陳文南法院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8966號、第8967號2.事實發生日:103/06/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陳文南是否有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添加於所出產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內,而涉嫌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及涉犯同法第49條第1項、第5項之罪嫌。4.處理過程: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配合彰化地檢署調查,並於103年6月6日收到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說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經調查後,認定未構成刑法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之犯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等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長獲不起訴處分。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及相關人員因黑麻油產品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嫌而遭彰化地檢署起訴在案,並申請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億50萬8378元之案,已於102/11/04發布重大訊息,目前尚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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