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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產:公告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06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6/0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法人董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所列同類業務公司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通過解除本公司法人董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台灣聯合銀行 董事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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