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6/052.公司名稱: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9年5月份發行「華宏一」轉換公司債5,000張,截至103年6月4日止,發行流通餘額為151張,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本公司決議行使對「華宏一」之贖回權,暨辦理終止櫃檯買賣程式。8.因應措施:依「華宏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1)債券停止過戶期間:103年6月24日起至103年6月28日 (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3年7月1日至103年7月30日 (3)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3年7月30日 (4)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3年7月31日 (5)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年利率1.5%之債券贖回殖利率(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 額之6.4766%)加計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3年8月6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 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6)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檔案: (i) 若已將所持有之「華宏一」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ii)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債券收回,請債權人檢附: (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 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 (b)證券存摺,自受理債券收回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3年6月30日)起至屆 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3年7月29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債券收回 手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 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7)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 理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 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8)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i) 自96年1月1日起所得人為個人時,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之規定,不再併計入綜合 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得人為法人時,仍應併入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其已扣繳稅款得抵繳應納稅額。 (a)國內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 (b)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ii)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屬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達新台幣5,000元(上限1,000萬元)者,應 以全額計算扣取2%補充保險費。 (9)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9.其他應敘明事項: (1)「華宏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i) 本債券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99年6月15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 104年4月6日)止,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 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 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 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 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 人贖回權之行使,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ii)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殖利率計算收回 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ii)贖回殖利率如下: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到期前四十日止,以年利 率1.5%之債券贖回殖利率。 (iii)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 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 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2)「華宏一」其他發行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債券專區申報資訊: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20sb02_q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