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達更多保經代業者公司治理健全經營,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將年度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公司,納為本辦法應實施內控內稽制度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第3款)
二、考量規模差異,明定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保經代公司聘任之稽核人員得不隸屬董事會並得兼任公司其他職位,但不得辦理稽核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修正條文第12條)
三、配合新增第2條第1項第3款,修正免依本辦法辦理之保經代公司認定門檻。(修正條文第31條)
四、原訂緩衝時間已屆期,爰予刪除緩衝時間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32條)
為廣納外界意見,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及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