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寶林茶室 地震 清明連假

智盛:重整事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03 00:00
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公司名稱: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整抗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3/06/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票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對本公司緊急處分事件提起抗告。4.處理過程: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28日裁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收受裁定書正本送達後10日內,依法向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對103年度整抗字第1號函提出抗告,並因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年度整字第1號緊急處分期間近屆滿日,又於103年5月31日,向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7.其他應敘明事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原裁定廢棄之民事 裁定如下:一、本件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重整之可能,且目前仍正常 營運中等情,依公司法第28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並依同法 第287條規定,聲請於重整裁定前為緊急處分。原審准予相對人緊急處 分之聲請如原裁定主文第1、2項所示,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3、4項所 示,及依非訟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命將原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 國版3日等處分,固非無據。二、惟原審為本件裁定前,並未訊問利害關係人諸如債權銀行、大股東等, 業據本院查閱原審卷宗屬實,此即與非訟事件法第185條第1項準用同法 第172條第2項規定有違,則原審既未踐行訊問利害關係人之法定程式, 其程式顯有瑕疵,是原裁定尚有未洽。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當之 處理。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