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為解決市場上關於精油標示等亂象,已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對於精油產品(含精油衍生產品)之品名及成分標示原則達成下列共識:
一、純天然植物精油包裝產品:係指從純天然植物中提取,且其品質符合CNS國家標準或ISO精油國際標準,可於 品名及成分中標示為「純」精油,但不宜以100%標示;其品質之驗證依各該標準規定驗證。惟倘尚未制定標準者,開發生產者宜參照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相關檢驗方法,建立充足品質消費資訊,以供驗證查核之參考。
二、精油衍生產品:係以純天然植物精油、純植物基底油、化合物質等調合而成。品名不可標示「純」或「100%」。成分標示依化粧品管理條例或商品標示法等規定標示。成分驗證由業者檢附驗證機構之檢驗文件證明之;主管機關宜參考國家標準技術予以驗證或審核其原料成分及比例。
三、未含精油成分,僅以化學成分調合之非精油產品:品名標示管理由主管機關邀集業者開會討論。
有關精油產品之管理,業經本(103)年5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會議決議,除請主管機關參考上述原則,邀集相關業者開會討論外,併檢討修正精油產品相關安全規範及注意事項;另也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農委會分別輔導檢驗機構建置精油相關之檢測能力;並加強輔導及管理休閒農場自製販售之精油品質。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隨著國人對生活品質之重視與提昇,精油產品已為消費者所喜愛,但是精油之成分及標示管理,尚有待政府機關、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大家共同的努力,才能建構精油產品合理公平的交易環境,維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