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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權 日法院判決核電廠不得重啟

自由時報/ 2014.06.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北海岸居民展開首起核一乾貯的核廢料訴訟,日本福井縣地方法院日前也以核電無法與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並論為由,首度以司法判決該地的大飯核電廠不得重啟,成為各大媒體頭條。旅日作家陳弘美提醒,台灣人也有「人格權」,福島核災已實際反映在日本司法判決上,讓法官的臉「從不屑變成敬意」。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認為,日本法院的判決書好像是講給台灣人聽,也是台灣核電廠的死亡預告通知書。

陳弘美指出,大飯核電廠是福島核災後第一個申請重啟的核電廠,方圓兩百五十公里內的一百六十六位居民因此對關西電力公司提起訴訟,五月二十一日法院認定兩百五十公里內都是核災利害關係人,判決大飯核電廠無法確保安全,且侵害居民生命生存的人格權,不應重啟。

陳弘美說,判決書指出,根據日本憲法第十三條的人格權,保障人民生命與生活的權利,人格權沒有任何理由得以被侵犯;核電只是一種發電方式,應劣位於人格權,就算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會侵犯人格權,法律也不應准予。

她說,法院駁回關西電力公司核電便宜的理由,正是以生存權根本不能和電價相提並論,是忤逆憲法的;其次,電力公司提到向國外進口天然氣等高昂燃料將使國家財富流失,法院卻指出:「真正國家財產是在豐沃的國土上,國民能夠生根著地的生活。」對於核電減碳的說法,判決文也說:「核災是有史以來最惡劣的環境污染。」

她說,雖然關西核電廠將上訴,但不論從科學角度、法院認定「對具體危險過於樂觀,現有安全設備不能確保居民安全」,還是人格權角度、認定電價無法與生命並論,已奠定司法看待核電的基礎,值得台灣人民與司法界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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