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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員被踹 現場收錢和解惹議

自由時報/ 2014.06.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林嘉東/綜合報導〕台北市消防局龍山分隊救護員黃郁宸出勤救護,遭黃姓醉男踢中胸部;黃男指控,黃員明知酒醉的人缺乏控制能力,卻以「我要追究你妨害公務及傷害罪」,當場向家屬勒索6萬元,協調後以3萬8000元和解,認為是濫用職權違法勒索,根本是恐嚇取財,已向政風單位檢舉。

擔任車床技術員的黃郁庭表示,4月18日深夜與友人到北市成都路的KTV唱歌,隔天凌晨1時已喝醉,友人叫來救護車,昏沉中他只記得被綁上擔架,上半身及雙手受縛無法行動,因緊綁很痛不斷掙扎,再度醒來已在家中休息。

黃郁庭說,隔天父親告知,他被推上救護車時,掙扎舉腳踹中救護員黃郁宸,對方報警後向父親提出6萬元賠償金,否則要追究妨害公務及傷害罪,父親才與對方協調和解。

黃郁庭認為救護員「不給錢就提告」說法,根本是恐嚇取財,擺明趁火打劫,父親擔心他吃官司,才會答應和解給錢,事後前往龍山分隊要求調閱救護車內監視畫面,遭分隊以「畫面已交警方」拒絕。

台北市消防局第一大隊副大隊長黃建華表示,這是雙方認知的誤會,當時黃郁宸將擔架推上救護車時,酒醉的黃郁庭一直對救護員謾罵五字經,還用腳踹他胸口,他整個人往後彈退,右頸和右鎖骨挫傷疼痛,才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家屬主動尋求和解,黃員才提出6萬元和解金額,強調此金額是針對民事傷害,沒有要追究妨害公務。協調後降為3萬8000元,由員警做成和解紀錄,因黃男事後不認和解,他驗傷後提告。北部地區某消防局長認為,救護員當場跟民眾「談和解金」的行為不妥,執行公務時若與民眾發生糾紛,可依法提告維護個人權益,民事部分若對方意欲和解,也應事後再談,「不應該當場談錢」。

律師陳緯慶說,黃員若明知對方涉妨害公務罪,卻不追訴或處罰,則有瀆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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